《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 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故意克扣工资的情形,可通过以下法律手段解决:
1. 提起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走被迫离职,然后去仲裁要被扣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 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单位返还被扣罚款,经过劳动监察处理,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工资的,还需依据上文法条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如果仅仅是罚款争议,款项不大,建议找劳动监察大队处理。